提問:讀者 邵南江
我是湖北人,2012年來到北京打工。后來我老婆也來到北京,她今年40歲,因找不到工作就在路邊擺了臺縫紉機干點雜活兒。去年10月,附近一小區(qū)居委會的張大姐找到我老婆,說想找個打掃衛(wèi)生的,每月工資1500元。因離家近,我就去了。此后,每月工資都由居委會按時打到我銀行卡里。
該小區(qū)只有兩棟居民樓,我每天早晨5點多、下午4點各打掃一次。但因為這里是老舊小區(qū),又有很多租戶,總有人亂扔垃圾,樓下綠地里到處都是。為此,我說過他們幾次,得罪了個別人。
今年6月底,居委會找到我,說有業(yè)主投訴我衛(wèi)生沒打掃干凈,提出要么換人,要么不交衛(wèi)生費。因此,居委會就不讓我干了,另外找人接替了我。
我想問的是:居委會沒跟我簽訂勞動合同,這合法嗎?我能否要求他們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賠償?
回答: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wù)中心 王凌涵
如果在居委會工作期間像正常職工一樣接受考勤等管理,且用工時間超出非全日制用工時間范圍,職工可以要求居委會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補償。如果職工與居委會約定為非全日制用工,則無需簽訂勞動合同,您也不能要求對方支付二倍工資賠償,建議簽訂勞務(wù)協(xié)議。(王香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