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檔案關系不等同于勞動關系

2011.07.13

案情簡介:

楚先生原為某廠職工,1995年9月因病回家,但檔案仍在單位。2011年4月,他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確認原單位仍與他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該廠支付1995年10月至今的生活費6萬元。該廠則稱與楚先生的勞動關系于1995年9月終止,此后楚先生未到單位上班;由于當時單位人事管理人員疏忽,檔案未及時轉出。

庭審中,該單位提交了一份署名日期為1995年9月26日的 《關于職工楚某按自動離職處理的通報》及 《養(yǎng)老保險手冊》。 《通報》顯示: “楚某已離崗二十天,單位領導先后多次通知其來單位辦理相關手續(xù),但該同志一直未予理睬。根據我廠 《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細則》第一章第十條,經廠研究決定對楚某按自動離職處理。”《養(yǎng)老保險手冊》顯示,楚先生的養(yǎng)老保險費繳納至1995年9月。楚先生認可該廠提交的 《養(yǎng)老保險手冊》,對 《通報》不認可,稱其本人沒見過。該廠未提交其向楚先生已送達通報的證據。楚先生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在1995年10月至今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經查明,楚先生自1995年9月不到單位工作后未履行請假手續(xù),1995年9月至今未向有關部門主張過權利,該廠已向楚先生明示 《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細則》。

焦點評析:

檔案關系存放在單位是否可以構成勞動關系呢?

第一種觀點認為,楚先生的檔案至今仍在某單位,1995年9月未將通報送達楚先生,因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并未解除,楚先生要求確認存在勞動關系,支付生活費的請求應予支持。

第二種觀點認為,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者因病不到某單位上班,應當履行請假手續(xù),在休病假期間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病假工資或生活費,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應及時向有關部門主張權利。

經過分析,仲裁委認為第二種觀點較妥。

仲裁委認為,首先,楚先生在1995年9月后不到某單位上班,未履行請假手續(xù),至提起仲裁申請時未向有關部門主張過權益,現在要求確認在1995年10月至今與某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缺乏依據。其次,雖然楚先生的檔案在某單位,但檔案關系并不等于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應按有關規(guī)定及時辦理檔案轉移手續(xù),未及時轉移檔案給員工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因此本案中,楚先生可以要求某單位賠償未轉移檔案造成的損失。楚先生在1995年10月至今一直未為該廠提供勞動,該廠也未支付楚先生工資。雙方當事人在1995年10月至今沒有發(fā)生勞動法意義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楚先生要求確認1995年10月至今存在勞動關系,支付1995年10月至今生活費的請求均不應支持。

仲裁結果:

經調解無效,仲裁委裁決駁回楚先生的仲裁請求。

延伸思考:

本案中,楚先生與某單位的做法均有欠妥之處。楚先生一是未履行請假手續(xù);二是未及時主張權益;三是犯了一個認為檔案關系就是勞動關系的錯誤。該廠欠妥之處是:一是與楚先生的解除勞動關系程序存在瑕疵;二是未及時按規(guī)定轉移楚先生的檔案,如果楚先生要求賠償未及時轉移檔案造成的損失,則有可能支付相關賠償金。(作者單位:北京市昌平區(qū)人社局)

( 責編:lhj )
  • 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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