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7年2月,李某入職A公司擔任生產(chǎn)線操作工一職,月平均工資4000元。工作期間,A公司未與李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7年4月,李某在工作中受傷,隨后由A公司管理人員送往公司所在地醫(yī)院進行治療。治療期間,A公司要求李某轉往外省醫(yī)院治療,并告知李某已在外省為其參加工傷保險,因李某不同意轉院,A公司拒絕為李某墊付醫(yī)療費,并拒絕承認李某是其職工,雙方因此發(fā)生勞動爭議。隨后,為主張工傷賠償,李某向A公司所在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請,要求裁決與A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庭審中,A公司辯稱李某并不是A公司職工,而是由與A公司有關聯(lián)的外省B公司委派到A公司外包車間工作的員工,李某的工傷保險費也是由B公司在外省繳納的,A公司不認可與李某存在勞動關系,并提交了B公司為李某參加工傷保險的證明。
爭議焦點
B公司為李某參加了工傷保險,李某是否就與A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
裁決結果
支持李某的主張。
案例分析
本案中,A公司對李某的用工形式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的情形,且A公司未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4條規(guī)定,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nèi)公示,人為地剝奪了李某對A公司依法為其參加工傷保險具有的知情權。此外,A公司無法提供外省B公司委派李某到其單位工作的證據(jù),僅靠外省B公司為李某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的證明,無法佐證李某與A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法律事實。
案件思考
由于各地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基數(shù)和繳費方式不同(有的省市要求五險捆綁在一起繳納,有的省市可單獨繳納工傷保險費),部分企業(yè)為追求利潤最大化,利用非法方式,捏造虛假社保關系,剝奪員工的知情權。但最終,此舉并不能掩蓋真正的勞動關系。(內(nèi)蒙古烏蘭察布市人社局 郭茂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