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吳在某貿易公司從事銷售工作,每月工資為基本工資3000元+業(yè)務提成。2017年3月,公司以小吳嚴重違反單位規(guī)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了勞動合同,小吳在解除通知書上簽字確認,雙方辦理了工作交接手續(xù)。2017年12月,小吳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2萬元。
仲裁庭審中,公司提出,小吳2017年3月曠工達1個月之久,公司依據(jù)規(guī)章制度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有公司的考勤表證明。但考勤表上并無小吳的簽名,小吳也并不認可。
同時,公司的考勤制度明確規(guī)定員工曠工超10天的,扣發(fā)當月基本工資的30%。但公司提供的小吳2017年3月工資表中“考勤扣款”一項為0元,小吳當月工資發(fā)放3000元。公司的解釋是,考勤制度只約束員工的業(yè)務提成,不約束基本工資。
最終,仲裁委支持了小吳的請求。
焦點分析:
筆者認為,對于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了單方解除權、協(xié)商一致解除權和即時解除權三種,并明確了各種解除情形的適用條件及違法解除的法律后果。因此,對法定解除條件的具體適用,不僅要審查解除程序的適當性,還要對解除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如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及考勤表、工資表、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合理性等方面。
本案中公司作出的解除行為從程序上看并無不當,明確了解除的時間及原因,也有小吳的簽字確認及相應的交接手續(xù)。但從內容上看,公司2017年3月考勤表上無小吳的簽字且小吳不予認可,不能證明該考勤表的真實性。而公司提供的小吳2017年3月工資表中,其工資構成中“考勤扣款”一項為0元,表明公司并未因小吳“曠工1個月”的行為根據(jù)規(guī)章制度扣發(fā)其工資。這與公司提到的因小吳曠工解除勞動關系的說法自相矛盾,公司不能證明其解除行為的正當性,故筆者認為,公司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屬于違法解除。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guī)定,公司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河南省安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白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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