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用人單位負責人向筆者所在的勞動保障監(jiān)察大隊詢問,稱該單位與一名員工簽訂了5年期勞動合同,試用期6個月。可是在試用期內,該員工因酒后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非因公負傷,醫(yī)療期(3個月)滿之后,身體仍沒有恢復,且造成語言和行走障礙,無法上班。該用人單位想知道,可否與這名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此種情況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guī)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該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40條第1項規(guī)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該案中勞動者的情況顯然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1項的情形。而且,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主要考察勞動者是否適應特定生產崗位和所從事的工種,根據常理,員工非因工受傷,醫(yī)療期滿后語言與行走均有障礙,不能正常上班,當然可以認定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也適用《勞動合同法》第39條。
綜上,該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廣西柳州市魚峰區(qū)勞動保障監(jiān)察大隊 賀飛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