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由來:王女士系某服飾公司的收銀員,2015年1月,某服飾公司因為經營困難停業(yè)整頓,通知王女士等十名員工回家等待單位的通知。2015年6月9日,某服飾公司在當地的某報紙上公告,通知王女士等十名員工2015年7月20日之前到單位報到,逾期不到單位報到的,視為自動離職。2015年8月18日,王女士打電話到單位詢問,得知自己因為沒有按時到單位報到,單位已經與她解除勞動合同了。王女士不服該決定,至當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某服飾公司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
爭議焦點:某服飾公司的通知能否視為有效送達?王女士稱,某服飾公司人事部門有她的電話號碼和通訊地址,應當打電話通知自己去上班,或者郵寄上班通知給她。單位直接在報紙上刊登該上班通知,她未能及時看到該通知內容,因此單位對她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無效的。某服飾公司辯稱,王女士作為本地人,上班通知刊登在當地報紙上的一個月內,應當能夠看到該內容。王女士未在指定的時間內到單位報到,已經視為自動離職。
處理結果:仲裁委認為,某服飾公司通過當地電視臺刊登的通知“王女士等十名員工在規(guī)定期限內到單位報到,逾期不報到的視為自動離職”的內容,屬于與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等密切相關的重要內容,涉及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為了保障王女士的知情權與申辯權,單位應當將該通知的內容直接通知王女士。其在未通過直接送達、電話聯(lián)系、郵寄送達等方式送達王女士的情況下,徑行采用在報紙公告的方式通知,無法保障該通知內容能夠為王女士所知曉。因此,該通知的內容視為未送達王女士,該通知內容對王女士不具有約束力。某服飾公司依據該通知內容作出的王女士自動離職的決定無效,某服飾公司應當繼續(xù)履行與王女士之間的勞動合同。
案件評析:在實踐中,用人單位通過電視、報紙等媒介公告通知勞動者上班或者辭退勞動者等的做法相當普遍。公告送達并非不可以,但其有嚴格的適用條件。依據1995年7月勞動部辦公廳《關于通過新聞媒體通知職工回單位,并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復函》的規(guī)定,企業(yè)通知請假、放長假、長期病休職工在規(guī)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xù),應遵循對職工負責的原則,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zhí)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體通知。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因此,在實踐中,為了保障勞動者的知情權和申辯權,在通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時,用人單位必須窮盡直接送達、電話通知、郵寄送達等方式之后,方才能采用公告送達的方式。(張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