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如此申請確認勞動關系是否恰當

2016.08.30

實踐中,確認勞動關系案件是工傷爭議中的常見爭議類型,也因此導致許多工傷爭議周期長,勞動者不堪重負。但是,并非所有的工傷認定都必須經(jīng)過申請仲裁確認勞動關系這一步驟,以下兩篇稿件便說明了這一點。

  案情簡介:

  2015年11月,易某到一家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某項目鋼筋班組工地從事鋼筋工工作,雙方一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5年12月12日晚9時,易某在工作時不慎被機器絞傷,后被送往醫(yī)院治療。出院后,易某要求申請工傷認定,但該建筑工程公司不予配合,不愿意在工傷認定申請表上簽署意見。為此,易某暫緩申請工傷認定程序,轉向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與建筑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處理過程:

  仲裁委員會認為,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爭議是仲裁必要性的前提。該建筑工程公司不愿意在工傷認定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并不等于雙方對勞動關系存在爭議。易某的仲裁請求是確認其與建筑工程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目的是工傷認定行政程序需要。經(jīng)審查核實,雖然當事人雙方之間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該公司并不否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而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29條規(guī)定,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和所根據(jù)的事實、理由,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易某的仲裁申請書中的事實和理由部分,并沒有雙方為勞動關系存在與否產(chǎn)生爭議的具體情節(jié)表述,僅僅是勞動過程中發(fā)生事故的情節(jié)表述,也未提交雙方就勞動關系存在與否產(chǎn)生爭議的其他證據(jù),顯然不符合仲裁申請書要求。

  根據(jù)上述理由,仲裁委認為,雙方的爭議事實尚未產(chǎn)生,沒有形成爭議焦點。為減輕易某及該公司雙方的訟累,經(jīng)過研究,決定對本案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符合一定條件后可再次申請仲裁。

  案件點評:

  在易某工傷認定申請過程中,由于用人單位不愿在工傷認定申請表上簽署意見,易某就未繼續(xù)向工傷認定機構申請工傷認定,而是轉向申請仲裁確認勞動關系。這種案例在實踐中比較常見,涉及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工傷認定機構之間的法律關系問題,還涉及仲裁機構與工傷認定機構之間的機制運行制度問題。

  從減輕當事人的訟累出發(fā),筆者認為,在這類案件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在受理審查過程中,仲裁機構應根據(jù)《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33條規(guī)定的精神,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并作法律風險釋明。本案屬于當事人申請仲裁所針對的爭議,雙方并未產(chǎn)生。也就是說,雙方的爭議焦點是不明確的,如果盲目受理,有可能增加雙方不必要的訟累,也可能浪費仲裁資源,并沒有正面的社會效益。因為,若受理,雙方卻無爭議,是進行裁決還是進行調解,就成了二難選擇:沒有爭議焦點,裁決沒有針對性;確認勞動關系屬于“是什么”“不是什么”的定性事項,也不適合調解。

  第二,在確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方面,要完善仲裁機構與工傷認定機構的運行協(xié)調機制。從法理上說,工傷認定機構對于勞動關系不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可以中止審理,并建議雙方通過仲裁、訴訟程序予以確認。但關鍵是要設立所謂“不明確”的認定標準。筆者認為,認定標準可以設定為: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認定機構應該正常審查受理,并通知用人單位在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舉證。若用人單位未在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舉證或舉證內(nèi)容為否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而勞動者堅持認為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且工傷認定機構無法確認,在此情形下,工傷認定機構可中止工傷認定程序,并建議勞動者先申請仲裁確認勞動關系。仲裁委員會據(jù)此審查受理當事人的仲裁申請就具備了必要性,在受理方面也具有了事實依據(jù),符合受理的法律規(guī)定。

  此外,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所在單位是否同意(簽字、蓋章),不是必經(jīng)程序。因此,本案中,易某所在用人單位拒絕簽署意見,并不一定成為其申請工傷認定的程序障礙。(貴州省黔南州人社局 陸廷波)

( 責編:lj )
  • 勞動關系
實踐中,確認勞動關系案件是工傷爭議中的常見爭議類型,也因此導致許多工傷爭議周期長,勞動者不堪重負。但是,并非所有的工傷認定都必須經(jīng)過申請仲裁確認勞動關系這一步驟,以下兩篇稿件便說明了這一點。 案情簡介: 2015年11月,易某到一家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某項目鋼筋班組工地從事鋼筋工工作,雙方一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5年12月12日晚9時,易某在工作時不慎被機器絞傷,后被送往醫(yī)院治療。出院后,易某要求申請工傷認定,但該建筑工程公司不予配合,不愿意在工傷認定申請表上簽署意見。為此,易某暫緩申請工傷認定程序,轉向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與建筑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處理過程: 仲裁委員會認為,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爭議是仲裁必要性的前提。該建筑工程公司不愿意在工傷認定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并不等于雙方對勞動關系存在爭議。易某的仲裁請求是確認其與建筑工程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目的是工傷認定行政程序需要。經(jīng)審查核實,雖然當事人雙方之間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該公司并不否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而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29條規(guī)定,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和所根據(jù)的事實、理由,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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