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員工被行政拘留的,公司可否認定其存在曠工的違紀行為?
【相關案例】
某公司一名員工在一次朋友聚餐過程中,與他人發(fā)生爭執(zhí)斗毆事件,將他人打傷。因此,該員工被公安部門認定為尋釁滋事而被處以行政拘留15天的處罰。該員工拘留結束上班后,公司領導認為他15天沒有到崗工作,屬于嚴重曠工行為,要求人力資源部按照嚴重違反公司制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人力資源部負責人疑惑的是,該員工被行政拘留期間能否被認定為曠工?
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后,雙方都應當受勞動合同的條款約束。除非因國家法定原因(法定休假等)或者用人單位允許(事假等),勞動者都應當?shù)綅徤习唷H绻麆趧诱咴诩葲]有向用人單位說明事由請假,也沒有任何正當理由或其他不可抗因素的情況下,出于主觀動機不到崗,那么就屬于“無故曠工”。本案中,該員工因私事斗毆,被處以行政拘留。這種員工被有權機關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并非“無故曠工”。換言之,員工沒有到崗上班,并非出于自己的個人意愿。因此,從員工的主觀態(tài)度與員工客觀缺勤行為的關聯(lián)性上看,員工被行政拘留的時間不屬于曠工,而應當依法按照“勞動合同中止”對待。
【依據(jù)】
《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8.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
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相應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jù)《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