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如果仲裁庭沒有在限期內(nèi)作出裁決,當事人怎么辦?
【相關案例】
今年7月份,某公司與一名員工發(fā)生了勞動爭議,申請了勞動爭議仲裁。可由于種種原因,眼看已經(jīng)近兩個月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還是沒有出具相應裁決。該公司想知道,法律對勞動爭議是否有仲裁審理期限的規(guī)定?
答:法律明確規(guī)定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審理時限一般為45天,如果案情復雜,經(jīng)審批后可以最長延期不超過15天。但如果出現(xiàn)一些法律有規(guī)定的特殊情況,仲裁審理時限可能要重新計算或者中止計算。當然,如果仲裁庭在不存在特殊情況的前提下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公司也可以提起訴訟。
因此,本案中,公司應根據(jù)具體案情,決定是繼續(xù)等待還是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jù)】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
第四十五條 仲裁庭裁決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nèi)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jīng)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負責人書面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guī)定計算:
(一)仲裁庭追加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從決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計算;
(二)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重新計算;
(三)增加、變更仲裁請求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請求之日起重新計算;
(四)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并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五)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計算;
(六)中止審理期間、公告送達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nèi);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立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應當決定該案件終止審理;當事人未就該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繼續(xù)處理。(朱國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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