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2009年6月進入A公司工作,雙方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2011年7月,A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2012年6月,某投資有限公司出資收購A公司全部股權(quán),法定代表人再次變更。王某繼續(xù)留在A公司工作。2012年10月22日,A公司以法人已變更為由,決定不再雇用王某。2012年11月15日,王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A公司辯稱,王某與A公司并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現(xiàn)A公司法人代表已變更為周某,王某與A公司不存在勞動關(guān)系,所以不應(yīng)當支付王某賠償金。
最終,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請求。
仲裁委認為,A公司雖未與王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王某從2009年6月至2012年10月22日一直在A公司工作,并由A公司支付勞動報酬。這些足以證明王某與A公司存在勞動關(guān)系。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3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的規(guī)定,A公司雖然變更了法定代表人,但王某依然與A公司存在勞動關(guān)系。A公司決定不再雇用王某的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guān)規(guī)定,應(yīng)當向王某支付賠償金。
【啟示思考】
在用人單位經(jīng)營管理的過程中,即使用人單位對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如果主要投資人的變更也引起了法人組織機構(gòu)的變更,則可按照上述內(nèi)容理解)等登記注冊事項進行了變更,但并不會因此導致用人單位這一合同法律主體的實質(zhì)性變化。因此,《勞動合同法》第33條作出上述規(guī)定。此種情況下,勞動合同繼續(xù)有效。(內(nèi)蒙古二連浩特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彭永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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