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進入這家公司已經(jīng)3個月了,根據(jù)當初簽訂的勞動合同,他的試用期就要滿了。回顧3個月以來的工作,他覺得自己做得還不錯,領導交辦的任務都完成了,應該能夠順利轉正。
但沒想到,這天他卻接到了人事部發(fā)來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公司解雇他的理由是他在試用期間沒有主動加班,不符合錄用條件中“服從大局、有團隊意識”的要求。面對胡先生的質問,人事部解釋稱,這段時間以來,胡先生所在的部門一直在忙一個大項目,由于他正處于試用期,部門領導沒有給他安排過多任務。但有幾次部門加班,他卻在完成自己的工作后準時下班,沒有主動留下協(xié)助同事工作。這就說明他沒有大局意識,不符合公司的團隊文化,公司可以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無補償解除勞動合同。
胡先生認為這個理由過于牽強,于是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要求支付賠償金。在仲裁過程中,公司提交了招聘時附有錄用條件的文件,并再次闡釋了公司對錄用條件的理解。最終,仲裁庭支持了胡先生的請求。仲裁庭認為,首先,公司并沒有將“勞動者是否能主動加班”納入錄用條件,更沒有證據(jù)證明不主動加班就是不服從大局或沒有團隊意識;其次,法律對于勞動者加班有嚴格的限制,要在用人單位安排的前提下才能構成法定意義上的加班,同時用人單位還要支付合理加班費或安排補休。要求勞動者沒有補償?shù)亍爸鲃蛹影唷笔且环N違法行為,以此作為是否錄用勞動者的標準本身也是違法的。因此,公司以胡先生不主動加班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