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暢通農民工工資爭議處理“綠色通道”,建立快立、快調、快審、快結的長效機制,在總結各地處理農民工工資爭議好的做法基礎上,人社部辦公廳于近日下發(fā)了《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工資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通知》,對依法及時處理農民工工資爭議案件提出要求。
《通知》強調,各地要加強基層調解工作。一是要積極引導農民工到基層調解組織化解爭議。充分發(fā)揮鄉(xiāng)鎮(zhèn)(街道)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作用,引導和鼓勵農民工工資爭議當事人到當地鄉(xiāng)鎮(zhèn)(街道)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及時有效化解爭議。二是要做好農民工工資集體勞動爭議應急調解工作。要制定完善農民工工資集體勞動爭議應急處理預案,規(guī)范應急啟動、聯動響應、即時處置、信息報告等流程。發(fā)生農民工工資集體勞動爭議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工會、企業(yè)代表組織及時介入、依法調解。調解不成的,及時引導進入仲裁程序。三是要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隱患的預警監(jiān)測。指導鄉(xiāng)鎮(zhèn)(街道)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對農民工工資爭議多發(fā)高發(fā)企業(yè)進行動態(tài)監(jiān)測,定期開展預警排查,發(fā)現爭議隱患要及時協調化解,對涉及人數多、調處難度大、可能引發(fā)群體性事件的,要及時向所在區(qū)(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
《通知》要求,各地仲裁機構要提高仲裁質效。一是要規(guī)范仲裁立案程序。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要優(yōu)先受理農民工工資爭議案件,符合立案條件的,要當即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要及時說明理由并告知其他救濟渠道。受理仲裁申請后,要將受理、應訴、舉證、開庭等通知書一次性送達雙方當事人。二是要實行快速審結。要加強仲裁調解,加大仲裁終局裁決力度。對包括工資訴求在內的多訴求案件,可引導農民工將工資爭議及其他爭議分案申請,對工資爭議優(yōu)先處理;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案件,可適用簡易程序,當庭裁決;對部分事實清楚的案件,可就該部分先行裁決;對符合裁決先予執(zhí)行條件的案件,可依據農民工申請裁決先予執(zhí)行。三是要推行要素式仲裁審理方式。要加強案前引導,幫助農民工準確列明訴求;優(yōu)化庭審程序,以案件要素為核心,梳理總結雙方爭議焦點,圍繞焦點進行審理,及時裁決;簡化裁決文書,對雙方無爭議的訴求事項進行簡要概括,對雙方有爭議的訴求事項逐項陳述,在援引法條后寫明最終裁決結果。四是要依法及時處理農民工工資集體勞動爭議。要充分發(fā)揮仲裁委員會組成部門的作用,形成處理農民工工資集體勞動爭議的合力。對進入仲裁程序的案件,要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會、企業(yè)代表組織仲裁員組成合議庭,依法及時審理。對10人以上、涉案金額較大的農民工工資集體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主任要掛牌督辦,做到優(yōu)先受理、優(yōu)先開庭、及時裁決、快速結案。
《通知》明確,應強化與各部門的協調配合。一是要做好仲裁機構與法院的有關工作銜接。對企業(yè)經營者可能有逃匿、轉移財產等行為致使裁決難以執(zhí)行的農民工工資爭議案件,如農民工申請財產保全,仲裁機構要向人民法院移交仲裁申請書和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等相關材料。對符合法定先予執(zhí)行條件的農民工工資爭議案件,仲裁機構要引導農民工依法提出先予執(zhí)行申請。二是要加強仲裁機構與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的協作。要探索建立調解仲裁機構與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一站式”接待、信息共享、聯動處置等協作機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處理農民工工資案件。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引發(fā)群體性事件的,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要第一時間依法查處;存在工資爭議的,仲裁機構要引導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并做到快立、快審、快結。三是要做好仲裁機構與信訪機構的銜接。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的意見》的有關要求,仲裁機構要加強與信訪機構的溝通協調,對依法應當通過仲裁程序處理的農民工工資爭議,要引導農民工提出仲裁申請,及時立案,快速處理。
通知指出,各地調解仲裁機構要積極開展便民服務。一是要優(yōu)化調解仲裁服務。不斷改善調解仲裁服務條件,完善便民服務設施,加強調解仲裁信息化建設。規(guī)范調解仲裁工作人員的行為,強化服務意識,創(chuàng)新服務方式,做到熱情接待咨詢、耐心解答政策、高效辦理業(yè)務。推行派駐庭、流動庭制度,采取現場立案、當場調解仲裁等方式,為農民工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二是要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協調司法、工會等部門普遍在仲裁機構、鄉(xiāng)鎮(zhèn)(街道)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設立法律援助窗口,依法為農民工提供維權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