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課兩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辭退時,也只是一句話。對這樣的勞動關系,被辭退者應該如何主張合法權益?
記者今天從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代課老師鐘某與臨高縣新盈鎮(zhèn)某學校存在勞動關系,判令校方支付被辭退者鐘某6000元,包括兩年經(jīng)濟補償金4000元和一個月工資2000元。
2013年5月至2015年7月1日,鐘某在臨高縣新盈鎮(zhèn)某學校工作,擔任語文老師兼班主任。工作兩年來,該校沒有依法與鐘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是口頭約定鐘某每月工資2000元,每周工作時間為5天半共23節(jié)課。平時,該校沒有制作工資單,鐘某每月都是簽名領工資。2015年7月1日,該校有關負責人口頭辭退了鐘某,并沒有提前通知。
后鐘某將學校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臨高縣新盈鎮(zhèn)某學校支付一個月工資、經(jīng)濟補償金和兩倍工資。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鐘某在臨高縣新盈鎮(zhèn)某學校工作2年多并受其管理,從事該校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雙方存在領導與被領導關系,雖然沒有訂立勞動合同,但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據(jù)此,鐘某主張該校支付一個月工資及經(jīng)濟補償金,具有事實根據(jù)與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但二倍工資的主張因超過訴訟時效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鐘某不服,提出上訴。
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結(jié)果并無不當,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那么鐘某為何不能獲得兩倍工資?二審法官解釋:根據(jù)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二審法官指出,2013年6月,臨高縣新盈鎮(zhèn)某學校就應該和鐘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此時該校并未和鐘某簽合同,鐘某的合法權益則受到了侵害,鐘某應當于2014年6月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起至2015年6月,應請求該校支付兩倍工資。然而,鐘某于2015年7月23日才申請仲裁請求兩倍工資,已超過仲裁時效。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該法官提醒廣大勞動者,當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首先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協(xié)商未果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調(diào)解和仲裁,調(diào)解或仲裁不成時再向法院起訴。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在申請仲裁時不能超過法定時限,如果超過法定時限,有關申請可能會不被受理,致使自身權益難以得到保護。(記者 易宗平 通訊員 羅鳳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