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死者妻子姜某,家住鐵嶺市某縣
原告代理人:遼寧省總工會職工法律援助中心吳洪光
被告:
沈陽某汽車公司
鐵嶺某汽車運輸公司
王某
原告稱,2013年5月31日中午,許某離開家說是去沈陽,6月1日中午,吉林省雙城市交警大隊通知許某家屬:許某駕駛一輛臨時牌照為遼ATXXXX號貨車,在雙城市102國道處,車輛撞到路邊樹木,致使車毀人亡,該貨車強制保險還沒有生效。原來,王某在勞務(wù)市場找到許某,口頭約定由許某為沈陽XX汽車公司生產(chǎn)的剛出廠的合格貨車送車至哈爾濱某汽車4S店。王某不承認許某送車的事實,說是許某借其車輛辦事。現(xiàn)在車毀人亡,要求許某家屬支付其車輛損失。
【爭議的焦點】許某死亡應(yīng)由誰賠償?
【法院判決】本案由沈陽市沈河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經(jīng)審理查明:沈陽某汽車公司在法庭上提供與鐵嶺某汽車運輸公司簽訂的《商品車運輸合同》,說明臨時牌照為遼ATXXXX號貨車已經(jīng)委托該汽車運輸公司運輸?shù)焦枮I,寫明是掛車運輸。鐵嶺某汽車運輸公司提供與王某簽訂的《承包運輸協(xié)議》,寫明一切風險后果由王某承擔。
在法庭上,鐵嶺市某汽車運輸公司聲明不承擔責任,王某說明從人道主義上賠償5萬元。
沈陽某汽車公司聲稱,依據(jù)《商品車運輸合同》對鐵嶺市某汽車運輸公司私自將運輸車輛交由王某承包的事項進行嚴肅處理,并督促鐵嶺某汽車運輸公司妥善解決此案,鐵嶺市某汽車運輸公司與王某承認許某駕駛遼ATXXXX號貨車是去哈爾濱送車,愿意對許某死亡事故賠償承擔連帶責任,鐵嶺某汽車運輸公司當即將5萬元交付給姜某。王某和鐵嶺某汽車運輸公司連帶賠償22萬元,承擔訴訟費用,沒有其他爭議。至2014年9月賠償完全到位。
【案件評析】許某家屬介紹,不認識王某,許某沒有說過王某此人,王某不會拿新車借給一個不熟悉的人去外地辦事。辦案過程中獲得一個至關(guān)重要的證據(jù),有一名司機證實,同許某一樣,也是從王某處開走臨時牌照的貨車,去哈爾濱送車。所以,證明5月31日許某駕駛貨車去哈爾濱是送車去4S店,而不是從王某借車到哈爾濱辦事。
沈陽某汽車公司除了投保了車輛強制保險之外,沒有投保司乘險,駕駛員沒有安全保障,許某疲勞駕駛導(dǎo)致交通肇事死亡,完全是由于連續(xù)送車沒有恢復(fù)體力所致。作為車輛所有人沈陽某汽車公司,理應(yīng)對許某疲勞駕駛導(dǎo)致交通肇事死亡后果承擔責任。沈陽某汽車公司在法庭上提供的與鐵嶺某汽車運輸公司簽訂的《商品車運輸合同》,寫明是掛車運輸。鐵嶺某汽車運輸公司違反《商品車運輸合同》,由駕駛員駕駛貨車直接送車。省總工會職工法律援助中心的吳律師代表許某家屬申請追加鐵嶺某汽車運輸公司與王某為連帶被告。
此案歷時一年之久,至2014年9月賠償金完全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