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張某系某單位職工。2016年6月18日,張某在參加單位組織的集體活動過程中,在進行拓展訓練時不慎摔倒受傷,診斷為:肌肉扭傷,尾椎骨折。
事后,張某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后,向張某供職的單位送達了舉證通知書,該單位反饋稱,認可張某的受傷經過,但認為與工作無關,不屬于工傷。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調查核實后,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認定張某為工傷。
案例評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guī)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張某參加單位組織對員工的拓展訓練受傷,屬于因公外出,因此應該認定為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
綜上所述,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張某為工傷的決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朱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