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自己上個月的工資單時,陳先生有些郁悶。他在這家機械生產公司原本從事銷售工位,上個月才轉到售后崗位,工時隨著崗位的變化,也從不定時工時制轉為標準工時制。但是,與銷售崗位差不多的是,售后服務出差也很多,所以上個月,他出差長達半個月,有連續(xù)兩個雙休日都是在外地為客戶提供服務中度過的。拿到工資單前,他滿以為,根據(jù)自己的工資基數(shù),他會有數(shù)額較大的加班費。可是工資單上卻根本沒有加班費這一項,只有出差期間每天80元的出差補助。
陳先生找到人事部負責人,詢問自己為何雙休日出差,卻沒有加班費,也未曾給他安排補休。但得到的答復是:職工出差,公司都會按天數(shù)支付出差補助,這就代替了加班費,職工無權再要求。
陳先生覺得公司的這個規(guī)定不公平,但卻說不出問題在哪兒,于是他來到當?shù)貏趧颖U媳O(jiān)察大隊咨詢。監(jiān)察員了解情況后告訴他,公司的做法的確是錯誤的:
依據(jù)《勞動法》第44條的規(guī)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200%工資的加班費。對于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來說,雙休日出差是否算作加班,關鍵看勞動者當天是否提供了本職工作范圍內的勞動。根據(jù)陳先生的情況,他出差期間的兩個雙休日都是在為客戶服務,當然算作加班,用人單位應按天數(shù)支付不低于200%的日工資報酬,作為加班費。至于出差補助,一般指單位職工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費標準、市內交通費標準、伙食補貼以及因出差而享有的其他補助,是一種對員工出差在生活起居上的不便的經濟補償,與因延長工作時間而需支付的加班費不屬于同一個概念,因此,不能替代加班費。
最后,監(jiān)察員來到企業(yè),對公司負責人進行了釋法。陳先生終于拿到了自己應得的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