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暨一名叫陳小江的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但他在申請認定工傷過程中,用人單位提供了一份他老婆出具的《外傷事由證明承諾書》作為證據(jù)(陳妻在該承諾書中承認傷者所受外傷是因“在家自己搬東西砸傷”),以此證明其所受事故傷害并非工傷。
近日,記者從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最近審理終結了這起勞動保障行政確認案,認為陳小江受到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陳小江是諸暨市山下湖鎮(zhèn)人,事發(fā)前在當?shù)匾患医姓憬埗ο榔鞑挠邢薰荆ㄒ韵潞喎Q龍鼎公司)的企業(yè)從事打毛孔工作。龍鼎公司沒有為他繳納工傷保險。
2014年6月18日14時左右,陳小江在龍鼎公司使用平板車拉五金材料準備送往車床加工時,材料傾翻,致使其被壓,經送諸暨市人民醫(yī)院治療,診斷結論為全身多處受傷。
諸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諸暨市人社局”)經過相關調查核實后,認為陳小江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并送達給各方當事人。
龍鼎公司不服,申請行政復議。諸暨市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認定工傷決定。
龍鼎公司仍然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訴訟中,該公司提交了一份證據(jù):陳小江的老婆馬紅群于事發(fā)后第二天,即2014年6月19日出具的《外傷事由證明承諾書》,《承諾書》載明本人(即馬紅群)承諾傷者(即陳小江)所受外傷是因“在家自己搬東西砸傷”。龍鼎公司用此證明陳小江所受事故傷害并非是工傷。
對于龍鼎公司提交的《承諾書》這份證據(jù),陳小江及其委托代理人馬紅群表示:承諾書上的“在家”兩字不是馬紅群寫的,其他的字是她寫的,名字是馬紅群簽的,手印是她按的。這張東西是龍鼎公司說要去報社保,所以讓馬紅群簽的,她就簽了。
對此,諸暨法院審理認為,龍鼎公司雖然提供了一份《承諾書》,但其中“在家”二字明顯系事后他人添加,龍鼎公司對此未作合理釋明,且又未有其他證據(jù)相印證。故龍鼎公司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陳小江受到的事故傷害系在家自己搬東西砸傷的。陳小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該院依法判決駁回龍鼎公司的訴訟請求。
龍鼎公司還是不服,堅持以《承諾書》證實陳小江并非是工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撤銷工傷認定。
紹興市中級法院審理后認為,龍鼎公司員工錢某等證人的證言等證據(jù)證實,陳小江于2014年6月18日在龍鼎公司車間內拉貨時受到事故傷害并被送往醫(yī)院。龍鼎公司提供了由陳小江的老婆馬紅群出具的《承諾書》,以證明陳小江并非是工傷。但該承諾書中本人承諾傷者所受外傷是因“在家自己搬東西砸傷”中“在家”二字明顯系事后他人添加,并在一審庭審時進一步加以證實。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之規(guī)定,龍鼎公司未能就此作出合理釋明,也未舉證證明陳小江系因在家受到傷害,故龍鼎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據(jù)此,該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龍鼎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馮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