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申請人:李某某,男,漢族,現住阜新市某區(qū)
被申請人:阜新市某某農牧機械有限公司
申請人訴稱:申請人2011年初進入某農牧機械有限公司機加車間工作,自入廠后多次要求被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并給予繳納各種社會保險。但3年來,被申請人均以種種借口搪塞推脫,并于2014年2月26日在申請人無任何過錯并且未提前告知的情況下,無故與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因此申請人請求阜新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裁決被申請人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被申請人辯稱:申請人于2011年到被申請人單位上班,進廠后被申請人多次要求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因申請人個人原因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所以被申請人不應支付申請人雙倍工資。申請人參加工作后,因經常遲到早退并曠工15天以上,被申請人按照企業(yè)制度與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符合勞動法規(guī)定,所以不應給付申請人解聘補償金。
爭議焦點
當事人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雙方有無勞動關系?申訴人主張的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仲裁裁決
一、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6000元,于裁決書生效后10日內支付完畢。
二、對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案例評析
因勞動者個人原因未簽勞動合同能否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針對這一條的理解,有觀點認為只要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存在,就應該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工資,而不論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但是,應該可以注意到,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立法目的是為了督促用人單位及時與勞動者訂立合同,那么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就必須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是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二是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原因應歸咎于用人單位。
具體到本案中,該農牧機械有限公司已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通知李某簽訂勞動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后果系李某個人原因所致,農牧機械公司只是沒有盡到合同的審查義務。而且就本案而言,該公司提供的與其他勞動者簽訂的書面合同等一系列證據能夠證實,該公司有積極主動與李某簽訂書面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李某領受了該意思,公司并不存在不簽合同的主觀故意,也未有怠于簽約的行為表示,沒有逃避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和損害李某的合法權益。因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在李某,故其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就應支付雙倍工資的申請沒有得到勞動人事仲裁院的支持,勞動人事仲裁院僅支持了其經濟補償金的主張。
通過本案可以看出,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雖然存在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外觀,但是并不意味著其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的主張就一定能夠獲得仲裁部門的支持。實踐中,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在進行裁決時,都是依照相關勞動法律法規(guī)從勞動法律的立法本意出發(fā),來作出符合實際情況的仲裁裁決。如果勞動者因其自身原因造成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又主張雙倍工資時,用人單位事后若能夠舉證證明已盡到了主動積極地簽約義務,那么這種情況下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未簽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的主張往往不會得到支持。(遼寧省總工會法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