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月份,丹陽市勞動監(jiān)察大隊接到職工投訴丹陽市某單位扣除其2012年8月份部分工資。
勞動監(jiān)察大隊到該單位調查了解后得知,該單位目前仍處于試運行階段,該職工于今年6月1日進入該單位,已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每月工資為4000元,另外該職工還有每月根據其工作績效而具體確定數(shù)額的績效獎金(最高為每月1000元),在今年8月底該職工提出離職。因該單位處于試運行階段,該名職工每天只是上班進行打卡考勤,沒有進行具體的實際管理工作。
用人單位意見:單位認為該名職工沒有為企業(yè)創(chuàng)造任何效益,每天只是進行了考勤打卡,沒有付出實際的勞動。該單位為留住該職工,雖然每天沒有什么工作安排給該職工,但還是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該職工工資,但是在今年8月底該職工提出離職。該單位認為既然留不住該職工,基于該職工沒有進行具體工作,所以就按照丹陽市最低工資標準即每月1100元,支付給該名職工今年8月份工資。
丹陽市勞動監(jiān)察大隊向該單位宣傳了相關的法律知識,認為該單位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并且該職工沒有進行具體的工作,也是由于該單位的原因所造成,并不是該職工拒不工作,該職工也按照單位的制度進行了打卡考勤。該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基于調查核實的情況,丹陽市勞動監(jiān)察大隊依法積極協(xié)調該單位和職工的工資糾紛。經協(xié)商,該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將工資補發(fā)給該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