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是一名電商超市的揀貨員,掙的都是辛苦錢。如今在工作時受了傷,公司卻不管,我該怎么辦?”近日,武漢市硚口區(qū)人民法院長豐人民法庭成功調解一起勞動爭議案件,為新就業(yè)形態(tài)勞動者工傷賠償提供了司法實踐路徑。
網(wǎng)絡電商揀貨員工作時受傷,索賠卻被拒
今年1月,王麗(化名)向硚口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其與某電商超市、某科技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某電商超市與某科技公司簽訂了《項目外包服務合同書》,合同書約定,科技公司需按照電商超市的要求,安排人員進入電商超市的場地從事貨物分揀工作。王麗就是其中一員。
王麗的工作是在超市的倉庫根據(jù)網(wǎng)上訂單進行貨品的分揀和打包。去年10月,王麗在倉庫揀貨時不幸摔傷,遂向兩公司要求賠償。
“我認為我是工傷,應該享受工傷待遇,但電商超市和科技公司都拒絕按工傷待遇向我賠償。”庭審中,黃某心情沉重地說,“我年紀大了,受傷后一段時間內都不能做體力活,治療又花了一大筆費用,生活實在困難,無奈之下才來法院起訴,希望確定勞動關系后能獲得賠償。”
新業(yè)態(tài)領域勞動者受傷誰來負責,三方存爭議
經庭審調查,王麗與兩公司的爭議點漸漸清晰。
王麗與科技公司曾簽訂過一份兼職協(xié)議,約定王麗每月工作時長不固定,報酬按小時計算。
“我們工作時間靈活,管理松散。王麗在倉庫揀貨,每日只需工作三四個小時,其他時間都是自行支配,并且也不是每天都要來上班。工作時長不固定,每個月的報酬金額也不同。因此,王麗和我公司并沒有人身和經濟上的依附性,也不存在勞動關系。”科技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稱。
“王麗雖然在我們超市上班,但并不是我們公司跟她簽的合同,工資也不由我們發(fā),她的勞動關系和賠償問題與我們沒有關系。”電商超市負責人也表示與本案無關。
而王麗則認為自己不能獲得工傷賠付是兩家公司在“推責”。“我按照超市的排班上班,期間不能隨意脫崗。雖然工作時長不長,但從沒有違反超市的工作規(guī)定,應該享有正常的權益。”
法院調解減輕當事人訴累,妥善化糾紛
王麗通過訴訟要求確認勞動關系,其目的是為了主張工傷賠償,但從案件事實、證據(jù)和法律關系來看,存在一定難度。考慮到為當事人減輕訴累、實質性化解糾紛,庭審結束后,承辦法官一面向王麗細致解釋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一面積極聯(lián)系科技公司和電商超市,提示兩被告涉訴法律風險。
承辦法官向科技公司釋明,該公司作為雇傭方,理應承擔雇主責任。“與其被王麗再次起訴要求承擔侵權賠償,不如在本案中一次性化解糾紛,既能彰顯公司對勞動者的人道主義關懷,也能樹立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的企業(yè)形象。”
同時,對于電商超市而言,及時解決糾紛才能最大程度降低對公司正常經營帶來的影響。兩家公司聽從了法官建議,均表示會主動配合調解工作。
最終,經法院兩輪調解,王麗撤回了對電商超市的起訴,并與科技公司達成調解協(xié)議,由科技公司按約向王麗支付調解款項共計八萬元。
“沒想到事情順利得到了解決,我再也不用為了這件事煩惱奔走了。”提前走完了“維權路”,拿到調解款的王麗向法官連連道謝。
“新就業(yè)形態(tài)勞動者維權往往面臨更多新問題,維權難、多頭跑不僅讓人身心俱疲,也不益于構建和諧穩(wěn)定的用工環(huán)境。我們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一方面要通過‘以調促和’幫助勞動者盡早獲賠,另一方面也要引導用人單位規(guī)范用工模式、預防用工風險,幫助雙方減輕訴累,獲得雙贏,以高效司法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護航新業(yè)態(tài)健康發(fā)展。”承辦法官如是說。(蘇璟雯、朱思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