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的一天,四川省高縣文江鎮(zhèn)石塔村村民閆某拖著殘疾的右腿,來到高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求助。原來,2001年11月17日,閆某在高縣蕉村鎮(zhèn)某煤廠井下工作時,右腿不慎骨折。隨后,他被安排在該煤廠附近的個體診所治療。傷好后,閆某繼續(xù)在該煤廠工作。由于閆某缺乏法律知識,煤廠又采用“拖”的方式,他的工傷待遇一直沒有得到解決。
幾年前,該煤廠因煤炭行情下滑等因素導致長期停產,閆某的經濟收入被切斷,境況相當凄慘。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工傷職工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起1年內,可向用人單位所在統(tǒng)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是,閆某的工傷早已過了認定時效,不能認定工傷,也就不能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這也意味著不符合支付工傷待遇的勞動爭議仲裁受理條件。在法律層面上,閆某走入了維權“死胡同”。
高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對這一起15年前的工傷案件進行全面了解后,并未因為此案已經超過法律時效就不予受理。該院工作人員多次找到煤廠的負責人和管理人員,講企業(yè)的社會責任。隨后,煤廠提出按照閆某受傷時該廠同類型的工傷標準進行賠償。可是,閆某受傷是在2001年,因為年代久遠,煤廠無法查到當年賠償標準,所能查到的2003年工傷肢體骨折的賠償標準為1萬元—2萬元,閆某無法接受。
之后的一個多月,該院積極協(xié)調,多次組織煤廠和閆某座談協(xié)商賠償事宜。最終,煤廠同意賠償閆某人民幣5萬元,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閆某當場收到了第一筆5000元賠償,這大大緩解了他生活窘迫的現(xiàn)狀。
據了解,此后他將每季度得到5000元賠償,直至協(xié)商金額全部支付到位。(李竺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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