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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出臺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2018.01.12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及人社部《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加強勞動用工守法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企業(y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有效遏制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推動湖北省建設和諧有序、良性發(fā)展的用工環(huán)境,近期,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北省人社廳出臺《湖北省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從管理對象、管理行為、管理程序、懲戒措施及移出條件等五個方面對“黑名單”管理予以明確。

一是明確納入“黑名單”管理的對象。在貫徹人社部《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納入“黑名單”管理的對象為嚴重違反國家工資支付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存在拖欠工資情形并造成極端事件或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責任人。

二是明確納入“黑名單”管理的行為。《辦法》將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6個月以上且數額較大等行為納入“黑名單”管理,特別是對“將勞務違法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造成拖欠工資且引發(fā)群體性或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行為的”,一并將違法分包、轉包單位及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列入“黑名單”,強化拖欠工資問題的源頭治理。同時,為落實總承包企業(yè)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的要求,對工程總承包企業(yè)未按合同約定與分包企業(yè)結清工程款,未落實農民工工資支付監(jiān)控制度,致使分包企業(yè)拖欠工資,引發(fā)群體性或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的,總承包企業(yè)也將被列入“黑名單”管理。

三是明確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程序。《辦法》規(guī)定“誰執(zhí)法,誰認定,誰負責”的原則,逐一列出了“信息采集、信息告知、作出決定、信息推送和信息公布”的組織實施程序。要求將用人單位全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辦公地點、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事實簡述以及人社行政部門的處理情況等納入信息公布內容。

四是明確納入“黑名單”管理的懲戒措施。被納入“黑名單”管理的對象,將會受到暫停審定用人單位社會保險、創(chuàng)業(yè)擔保貸款、崗前職業(yè)培訓、新型學徒制培訓資金等多項補貼政策、暫停受理經營管理人才的高級職稱申報評審及勞動關系和諧企業(yè)參評等人社行政部門的嚴厲懲戒,且勞動保障監(jiān)察部門每年實施不少于兩次的巡視檢查。同時,按照《湖北省企業(yè)失信行為聯合懲戒辦法(試行)》規(guī)定,與工會、住建、法院、金融等有關部門采取聯合懲戒,在政府資金支持、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先評優(yōu)等方面予以限制,使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負責人在全國范圍內“一處違法、處處受限”,增加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成本。

五是明確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移出標準。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納入“黑名單”管理,主旨是督促用人單位加強自我規(guī)范、建立容錯機制、履行誠信公約、合法用工管理,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人社行政部門對納入“黑名單”的組織和個人實行動態(tài)監(jiān)管,《辦法》明確規(guī)定“黑名單”管理期限原則上為12個月,對用人單位能糾正違法違規(guī)行為,及時整改到位,可在列入“黑名單”管理3個月后,按程序提出移出申請。同時也明確用人單位未整改到位或再次發(fā)生納入“黑名單”管理的違法行為,12個月期滿不予移出,期限再延長24個月。

( 責編:lj )
  • 清理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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