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員工被解除勞動合同,對于解除原因,雙方各執(zhí)一詞,應當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相關案例】
沈某是一家外貿公司的業(yè)務員,近一段時間業(yè)績一直不好。上個月,公司領導以沈某業(yè)績不好為由,要求他立即離開公司,還讓公司保安把他攆出公司。沈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可公司卻辯稱,沈某是因為曠工違紀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沈某很疑惑,對于他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公司可以隨意歪曲嗎?應當由誰舉證?
答:根據法律規(guī)定,在該員工被解除勞動合同原因不清的情況下,應當由掌握出勤管理權的公司承擔舉證責任,并由公司進一步對公司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的程序性問題充分舉證,否則該公司可能因舉證不能而承擔不利后果。所以,本案中,該公司如果認為是因員工曠工違紀而解除其勞動合同,則需要提供員工的考勤表、公司的考勤制度,以及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并證明該通知書已經經合法程序送達給員工,否則就要承擔相應不利后果。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 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