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工傷員工死亡,正在進行的勞動爭議案件怎么處理?
【相關案例】
今年5月份,某單位一名員工在因工外出期間發(fā)生了車禍,后來被認定為工傷五級。可是,當該員工向該公司主張工傷待遇賠償的勞動爭議處于仲裁審理期間時,該員工卻因治療工傷的手術后并發(fā)癥死亡。該單位想知道,雙方的勞動爭議是不是就可以因此終止審理了?
答:本案中,雖然工傷員工在治療期間因病死亡,但該員工與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仲裁不因勞動者一方的死亡而終結。這種情況下,仲裁委應中止審理案件,直至該員工的繼承人明確表示繼續(xù)參加仲裁,才能恢復審理,該員工與仲裁申請相關的權利義務也由該員工的繼承人承擔。此外,案件中止審理期間不計入該案件的仲裁審理時效。
【法律依據】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負責人批準,可以中止案件審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勞動者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仲裁的;
(二)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仲裁的;
(三)用人單位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繼者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仲裁的;
(五)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且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六)案件處理需要等待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以及其他鑒定結論的;
(七)其他應當中止仲裁審理的情形。
中止審理的情形消除后,仲裁庭應當恢復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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