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加班不是我的權利嗎?怎么能因為這個開除我?”小江很生氣,他決定要為自己討回“公道”。
小江是一家電廠的電力維修工。不久前的一個周五,在快到下班時間時,小江突然接到了領導的緊急通知,要求他加班,去一個大面積停電的工業(yè)園區(qū)緊急搶修。但小江覺得自己這段時間工作已經很飽和了,而且他當天約好了和朋友晚上出去聚餐,便要求把工作交給別的員工。小江隨即不顧領導要求他先留一下、看看公司是否能抽調其他人手,便悄悄地走了。
不料周一上班時,他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勞動關系通知,理由是他拒絕加班的行為不僅嚴重違反了公司關于電力維修工“無正當事由不得拒絕參與緊急搶修”的規(guī)定,而且導致公司搶修工作延誤,造成該工業(yè)園區(qū)和電廠的巨大損失。
小江認為公司的做法無理,于是提起仲裁申請,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要求獲得賠償金。他提出,作為勞動者,自己享有正當?shù)男菹啵耶敃r他已經在一個月內連續(xù)加班數(shù)次,加班時長也已經有30多個小時了,所以有權在下班后拒絕加班。他認為,公司以此為由解除自己的勞動合同,是違法的。
但最終,仲裁委卻沒有支持他的請求。仲裁委認為,《勞動法》第42條規(guī)定,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fā)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該法關于加班時長的限制。在工業(yè)園區(qū)大面積停電可能造成嚴重損失的情形下,電廠安排小江緊急維修不受加班條件的限制,也并無過錯。而小江沒有正當事由拒絕此類加班,不僅屬于違反企業(yè)的規(guī)章制度,也與享受正常的休息權無關,應承擔因此帶來的法律后果。因此,電廠解除其勞動合同的行為并無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