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在山東省泰安市務工的川籍農民工蔣先生來電咨詢稱,今年6月,他在工地上扎鋼筋時,不慎從二樓摔到了一樓,導致其腿部及手腕部受傷,住院兩個月,包工頭墊付了近3萬元的醫(yī)藥費。但近幾個月,包工頭一直沒給付工資,他只有向工友借錢生活。幾天前,他要求用工方按工傷政策支付其工傷賠償,對方卻以各種理由拖延。蔣先生問:眼看年底工地就要完工了,到時包工頭走了,找哪個給我工傷賠償呢?怎樣才能索要到相關的賠償呢?
針對蔣生先遇到的問題,四川·成都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律師稅清蓉表示,按照有關規(guī)定,在上班時間,在上班地點受傷,應算作工傷。像蔣先生這種情況應是工傷。首先,只有用人單位在法定的期限內未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才能作為第二順序申請主體,持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醫(y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yè)病診斷證明等材料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其次就是勞動能力鑒定,待傷殘等級下來后,就可直接申請有關工傷保險待遇。一般遭受工傷,可享受醫(yī)療費、康復治療費、輔助工具費、停工留薪和護理費等工傷醫(yī)療待遇;因公致殘的,根據不同傷殘等級,分別享受不同的傷殘補助金和傷殘津貼等工傷傷殘待遇。
再者,如果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了工傷保險,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相關工傷待遇;如果沒有購的,則由用人單位承擔相應費用,可直接起訴用人單位,要求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還可以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墊付,墊付后可依法向用人單位追償。(向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