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老板向司機討錢反“跌”進去1.2萬

2016.08.11

40多歲的張先生,在劉女士經(jīng)營的個體運輸戶當了兩個月的大貨車司機后自行離職。由于工作期間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未書面約定實習(xí)工資等,張先生離職后,雙方發(fā)生勞動爭議,并先后申請了勞動爭議仲裁。其中,張先生要求劉女士支付工資12000元;劉女士則要求張先生賠償工作期間因丟失貨物、修車損失等共計29400元。

  仲裁裁決后,劉女士不服起訴至密云法院。法院審理后根據(jù)雙方提供的有效證據(jù),判決劉女士支付張先生工資12000元;張先生支付劉女士丟失貨物損失160元。現(xiàn)在,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案發(fā)

  2015年5月5日,張先生入職劉女士經(jīng)營的個體運輸戶任大貨車司機。當年7月5日,張先生自行離職。

  2015年7月21日,劉女士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張先生賠償飼料丟失、淋雨損失及貨物傾斜造成的貨物及車輛損失等共計29000余元。

  劉女士申請仲裁兩周后,張先生也申請了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劉女士支付其兩個月的工資12000元。密云區(qū)仲裁委開庭審理本案后,裁決劉女士支付張先生工資12000元,并駁回其請求。劉女士不服裁決,起訴至密云法院。

  起訴

  庭審中,劉女士訴稱,張先生于2015年5月5日到其運輸戶任司機,實習(xí)期月工資為3000元,過了實習(xí)期后每月6000元。2015年7月5日凌晨,在運貨途中,張先生轉(zhuǎn)彎時因車速過快,造成貨物及車輛護欄損壞。當日,張先生自行離職。

  劉女士稱,此次出車,其向張先生及同車另一司機支付了1500元的出車費,張先生還代收了客戶給付的運費2500元。為解決貨物及車輛損失事宜,其多次找張先生協(xié)商,張先生同意將2個月的工資9000元抵償。故請求法院判令其無需支付張先生12000元,同時判決張先生賠償車輛損失、貨物損失、車輛停運損失、不當?shù)美灿?5000余元。

  為證實自己所述屬實,劉女士提供了錄音、照片、汽車維修單據(jù)以及張先生同車司機的證言。

  然而,張先生在質(zhì)證過程中,對劉女士提交的證據(jù)均不予認可,還要求為劉女士作證的同車司機當庭作證。而劉女士表示證人可以出庭,但法庭安排第二次開庭時,這位證人始終未出現(xiàn)。

  在法庭上,張先生認可其工作時間為2015年5月5日到2015年7月5日,但稱其月工資是6000元,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未約定實習(xí)期,因此,要求劉女士支付兩個月工資12000元,不同意劉女士的訴訟請求。

  張先生承認其丟失過一袋價值160元的飼料,但強調(diào)不是劉女士訴稱的丟失1045元的飼料。

  判決

  密云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應(yīng)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工資支付記錄表,并至少保存兩年備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勞動報酬問題產(chǎn)生爭議時,在兩年保存期間內(nèi),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劉女士及張先生均認可第二個月的工資為6000元,法院對此予以采信。對于第一個月的工資,劉女士主張3000元,張先生主張6000元,但因劉女士未提供相關(guān)證據(jù)加以證明,故法院采信張先生的主張。

  法院認為,按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庭審中,劉女士稱因張先生開車速度過快造成貨物及車輛損壞,并提供了張先生同車司機的證言,但因證人未出庭作證,法院對其證言不予采信。

  另外,劉女士要求張先生返還不當?shù)美?000元,法院認為此項訴求屬于另一法律關(guān)系,不屬于勞動爭議受案范圍,可另行解決,本案不予涉及。

  劉女士主張張先生丟失1045元飼料,但未提交相關(guān)證據(jù)。對此,張先生承認曾丟失過一袋價值160元的飼料,并給劉女士打了欠條,故劉女士要求張先生賠償1045元的請求,除張先生自認的160元外,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劉女士在訴訟中,還要求張先生賠償其車輛停運損失3000元。而劉女士在勞動仲裁階段未提出此項請求。為此,法院指出,按照法律規(guī)定,勞動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應(yīng)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于劉女士的此項訴求未經(jīng)過仲裁裁決,現(xiàn)直接訴至法院,不符合法定程序,法院不予涉及。

  最終,密云法院判決劉女士支付張先生工資12000元;張先生支付劉女士飼料損失160元;駁回劉女士其他訴訟請求。(李一然 吳嘉莉)

( 責編:lj )
  • 勞動用工
40多歲的張先生,在劉女士經(jīng)營的個體運輸戶當了兩個月的大貨車司機后自行離職。由于工作期間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未書面約定實習(xí)工資等,張先生離職后,雙方發(fā)生勞動爭議,并先后申請了勞動爭議仲裁。其中,張先生要求劉女士支付工資12000元;劉女士則要求張先生賠償工作期間因丟失貨物、修車損失等共計29400元。 仲裁裁決后,劉女士不服起訴至密云法院。法院審理后根據(jù)雙方提供的有效證據(jù),判決劉女士支付張先生工資12000元;張先生支付劉女士丟失貨物損失160元。現(xiàn)在,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案發(fā) 2015年5月5日,張先生入職劉女士經(jīng)營的個體運輸戶任大貨車司機。當年7月5日,張先生自行離職。 2015年7月21日,劉女士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張先生賠償飼料丟失、淋雨損失及貨物傾斜造成的貨物及車輛損失等共計29000余元。 劉女士申請仲裁兩周后,張先生也申請了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劉女士支付其兩個月的工資12000元。密云區(qū)仲裁委開庭審理本案后,裁決劉女士支付張先生工資12000元,并駁回其請求。劉女士不服裁決,起訴至密云法院。 起訴 庭審中,劉女士訴稱,張先生于2015年5月5日到其運輸戶任司機,實習(xí)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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