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云南省財政廳關于調整我省失業(yè)保險金標準的通知

2014.02.26

各州、市人民政府: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十二五”期間促進城鎮(zhèn)居民增收的意見》(云發(fā)〔2011〕17號)精神,著力提高失業(yè)人員的收入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據(jù)《云南省失業(yè)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最低工資標準及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情況,經(jīng)研究并報請省人民政府同意,從2014年1月1日起,提高我省失業(yè)保險金標準。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后的失業(yè)保險金標準按下表執(zhí)行

類區(qū)

新標準

(元/月)

核定失業(yè)保險金依據(jù)

區(qū)

一類

828

繳費工資低于(等于)當?shù)卦趰徛毠て骄べY60%

昆明市所轄各區(qū)(東川區(qū)除外)和安寧市

909

繳費工資高于當?shù)卦趰徛毠て骄べY60%低于(等于)100%

989

繳費工資高于當?shù)卦趰徛毠て骄べY100%

二類

713

繳費工資低于(等于)當?shù)卦趰徛毠て骄べY60%

昆明市所轄各縣及東川區(qū);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縣(市、區(qū))及玉龍縣;其他設市城市

805

繳費工資高于當?shù)卦趰徛毠て骄べY60%低于(等于)100%

886

繳費工資高于當?shù)卦趰徛毠て骄べY100%

三類

616

繳費工資低于(等于)當?shù)卦趰徛毠て骄べY60%

其他各縣

696

繳費工資高于當?shù)卦趰徛毠て骄べY60%低于(等于)100%

777

繳費工資高于當?shù)卦趰徛毠て骄べY100%

?

(元/月) 核定失業(yè)保險金依據(jù) 適 用 地 區(qū) 一類 828 繳費工資低于(等于)當?shù)卦趰徛毠て骄べY60% 昆明市所轄各區(qū)(東川區(qū)除外)和安寧市 909 繳費工資高于當?shù)卦趰徛毠て骄べY60%低于(等于)100% 989 繳費工資高于當?shù)卦趰徛毠て骄べY100% 二類 713 繳費工資低于(等于)當?shù)卦趰徛毠て骄べY60% 昆明市所轄各縣及東川區(qū);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縣(市、區(qū))及玉龍縣;其他設市城市 805 繳費工資高于當?shù)卦趰徛毠て骄べY60%低于(等于)100% 886 繳費工資高于當?shù)卦趰徛毠て骄べY100% 三類 616 繳費工資低于(等于)當?shù)卦趰徛毠て骄べY60% 其他各縣 696 繳費工資高于當?shù)卦趰徛毠て骄べY60%低于(等于)100% 777 繳費工資高于當?shù)卦趰徛毠て骄べY100%

二、各地對符合領取失業(yè)保險金條件的人員,要按照新標準確保按時足額發(fā)放。

三、調整失業(yè)保險金水平所需資金,在各州、市統(tǒng)籌地的失業(yè)保險基金中列支。各州、市應按照《云南省失業(yè)保險條例》相關規(guī)定,加強收支管理,確保基金收支平衡;確有困難,發(fā)生資金缺口的州、市,可按照相關規(guī)定申請省級調劑金。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云 南 省 財 政 廳

2013年12月31日

( 責編:z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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