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于2009年到某公司工作,2010年10月在工作中受傷,同年12月被認定為工傷,并被鑒定為十級傷殘。2011年3月,梁某回公司繼續(xù)上班。工傷保險基金一次性支付給梁某6個月的工資7200元作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梁某認為,他的實際月工資是3500元,應該按照他的實際工資為基數(shù)計算傷殘補助金,要求公司補足差額,卻遭到拒絕。梁某不服,遂到當?shù)貏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
仲裁委經(jīng)審理后認為,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故傷殘補助金應該按照職工本人的實際工資為基數(shù)進行計算,而工傷保險基金是按照工傷前月繳費工資為基數(shù)計算的。經(jīng)了解,本案中,該公司按照月工資1200元的基數(shù)為梁某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但梁某的實際工資高于月繳費工資,也就是公司并未按照梁某的實際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應該由公司補足差額。故仲裁委依法作出裁決:由公司一次性補足梁某傷殘補助金13800元。(王時艷 作者單位:山東蒼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