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8月1日17時,正在中國人大網公開征求意見的 《勞動合同法》修正案 (草案),已經收到網上意見478628條 (編者注:到8月5日結束時共收到557243條意見),這是中國立法史上征求意見的新紀錄。值得注意的是, 《勞動合同法》此次修改是對勞務派遣問題的專項修改,修正案 (草案)只有4條。
“這說明老百姓非常關注 《勞動合同法》,也表明有關勞務派遣的規(guī)定在實施中確實存在不少問題。”中國社會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林嘉認為。
界定 “三性”:怎樣才有可操作性
為了降低用工風險,滿足企業(yè)臨時需求,很多公司都在使用勞務派遣員工。
曾被派遣到某大型民營科技公司工作的何先生一干就是兩年,干的都是核心技術業(yè)務,但名義上卻是 “出差”。當時月薪5000元,而勞務派遣公司從他身上掙到的也是5000元。由于不是正式員工,所有的福利和聚會他都不能享受和參加,始終被當作 “二等員工”。
按照現(xiàn)行 《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但實踐中,“三性”的要求早已被突破,就如何先生一樣,許多企業(yè)在主營崗位長期大量使用派遣工。
《勞動合同法》頒布以來,勞務派遣用工規(guī)模迅速擴大。據有關部門測算,2011年底,全國勞務派遣工人數約為3700萬人。這其中,濫用勞務派遣、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現(xiàn)象屢見不鮮。
“三性”的規(guī)定一直廣受爭議。界定“三性”崗位的范圍,是此次《勞動合同法》修法的一個焦點。草案規(guī)定,臨時性是指工作崗位存續(xù)時間不超過六個月;輔助性是指該工作崗位為主營業(yè)務崗位提供服務;替代性則是職工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在該工作崗位上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被派遣勞動者替代工作。
不少專家都認為這一修改缺乏可操作性,很可能依然管不住勞務派遣。比如,如果把臨時性界定為崗位存續(xù)期不超過六個月,到期之后可以再搞一次派遣,就能輕松規(guī)避法律。 “再如輔助性,如果說它是為主營崗位服務的,那一所大學里除了教師,所有的行政后勤人員都可以認為是輔助性的員工。還有替代性,脫產學習、休假的 ‘一定期間’是多久?半個月、一個月、還是三個月?這里也很模糊。”北京化工大學法律系教授薛長禮指出,“草案應該在可操作性上進一步細化,否則達不到預期效果。”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鄭尚元建議,應該學習日本等國勞務派遣立法的做法,在法律上把勞務派遣的具體崗位一一列舉出來。為此,他提出兩種方案:一是在 《勞動合同法》中直接列舉勞務派遣的具體崗位;二是授權由國務院來規(guī)定,在修改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時對崗位范圍予以明確。
提高門檻:行政許可是否可行
“不正規(guī)的勞務派遣公司就如同 ‘黑婚介’,只顧坐地圈錢,哪管你兩口子生活幸福不幸福。”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黎建飛的直觀感受,反映了勞務派遣領域一個突出問題:入行門檻太低。
為此,修正案草案將勞務派遣單位的注冊資本要求由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并明確規(guī)定開辦勞務派遣公司必須取得行政許可。
在鄭尚元看來,單純提高注冊資本沒有太大意義。 “注冊資本只是一個形式,注冊之后企業(yè)可以把資金又撤回去。真要解決問題,就應該規(guī)定注冊資本的一部分轉換為保證金,把資金沉淀下來。” “至于設置行政許可,這是一個實質性的改動。但設置行政許可后,勞動行政部門可能會變相收費增加企業(yè)負擔,甚至出現(xiàn)權力尋租的現(xiàn)象。”鄭尚元不無擔憂地表示。
薛長禮也稱,勞務派遣本質上是一種市場行為,通過設置行政許可來管制市場行為,不一定會起到好作用。據了解,對勞務派遣是否設置行政許可,一直有爭論。一位參與立法的人士堅持認為不應該搞行政許可,理由是勞務派遣行業(yè)并沒有特殊要求。“一個是錢,一個是場所,一個是人員,僅此而已,沒什么特殊的。”
繆先生曾在勞務派遣公司做過管理工作,他認為,搞行政許可雖然提高了入行門檻,但同時也把更多本來可以參與良性競爭的公司擋在門外,很可能造成某幾家大型勞務派遣公司壟斷市場的情形。“這更不利于勞動者爭取自身權益。”
追究責任:如何保護勞動者權益
“除了入行門檻低,開辦勞務派遣公司的法律風險和經營風險也很低,這由此成為許多人牟利的工具。”首都經貿大學勞動經濟學院副教授范圍說。
按照現(xiàn)行法律,勞務派遣單位違法經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修正案 (草案)進一步提高了罰款額度,并規(guī)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的,將被依法取締。鄭尚元認為,僅僅罰款還不足以遏制勞務派遣的泛濫。“過去,單位如果拖欠員工工資,或者攜款潛逃,數量再大也是經濟糾紛。現(xiàn)在,刑法已經將惡意欠薪入罪,我認為是一個很好的導向。勞務派遣問題也應該像這樣,違法經營情節(jié)嚴重達到一定數額的,應屬于犯罪。這樣才能推動勞務派遣回到一個正常軌道。”
作為專門辦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法官,張弓對此深有體會。她坦言,許多案件中,勞動者對勞務派遣本身并無異議,主要爭論的是勞動報酬和社保待遇等問題。 “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了勞務派遣公司和用人單位要連帶賠償,但連帶賠償的具體辦法又沒有,一到具體執(zhí)行的時候又搞不清楚,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互相扯皮。”張弓說,這次修法只有達到既保護勞動者權益,又改善用工環(huán)境的效果,才是有用的。
黎建飛也表示,勞務派遣的問題說到底是一個 “身份”問題。《勞動合同法》強化了勞動合同的訂立,強化了用人單位長期用工的責任,而勞務派遣恰恰規(guī)避了這些要求。 “這是用人單位非常喜歡派遣,而且派遣能夠長期存在的原因。解決問題的關鍵,是怎樣讓派遣單位的員工在身份上,在最終的權利上跟非派遣工一致。”
摘編自8月2日 《光明日報》王逸吟 殷 泓文